《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》施行 规划草案必须公示
【导读】记者从天津市规划局获悉,《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》3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根据条例,本市所有城乡规划草案必须向社会公示,市民可在公示期间对规划提出意见或建议。
据介绍,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首次加入了建设工程被批准后市民享有知情权,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布。建设单位违反规定,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同时,《条例》新增了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,如规定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,应当统一规划,配套建设;山体、湖泊、湿地、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、公共通道,控制视线通廊;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、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,其建筑风格、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。此外,条例对规划编制、设计、建设等八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,其中建设单位或个人如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,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。(责任编辑:eva)
人民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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